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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8, 2024 5:46:10 GMT
有关,指出:“虽然,在计算截止日期时,LCSP第156条使用了“自向欧盟出版局发送招标通知之日起计算”这一术语,但计算从该日开始发货日期之后而不是发货当天。这是我们法律体系中按天计算最后期限的一般制度,尽管合同法对此没有任何规定,但 10 月 1 日的第 39/2015 号法律确实如此——根据该规定对此进行了补充。LCSP 的第四次决赛本身-[...]»。 因此,将该原则应用于第 15 届 DA 的具体通知制度时,法院在本案中得出结论:“在我们正在分析的案件中,通知的发送和须通知的行为的公布都是在2022 年 1 月 12 日。因此,提供要约理由的截止日期从 2022 年 1 月 13 日开始计算,截止日期的最后一天是同月 19 日。 如果遵循签约机构的论点,并且截止日期从发货之日起计算,则不会满足该机构授予的五个工作日的要求。 事实上,发货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中午12点,完成期限确定为2022年1月18日晚上8点,总共经过了四个工作日零八个小时,因此期限比由缔约机构本身制定。 因此,电子处理系统应该允许在 2022 年 1 月 19 日之前提交要约的支持文件,因此,鉴于由于不可归咎于上诉人的原因而无法通过电子处理系统提供所需的文件,订约方机构应在截止日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接受上诉人提交的文件。 相反,几周后,同一法院在其第 211/2022 号 电话号码列表 决议中提出了相反的辩护,认为考虑到第十六附加条款第 1 条的 e) 项,其中规定“ 用于为了在订约当局和投标人或承包商之间进行通信和通知,他们必须能够证明其发送或提供的日期和时间以及相关方接收或访问的日期和时间,其内容的完整性和相同的发件人的身份”,“从发送之日起”这一表述必须理解为包括日期和时间,这样,期限必须从其发送的日期和时间开始计算(死quo),是dies ad quem或期限届满的日期和时间,是通过计算已授予的天数得出的结果,即必须时时进行计算。 为此,它依赖于最高法院在争议行政分庭第五部分 7 月 29 日第 1129/2020 号判决(第 6594/2019 号翻案上诉)中维持的标准,其中提到了简易程序。在关于庇护和辅助保护权利的法律中,该法主张从发送的同一天和时间开始计算期限。 因此,法院表示,它支持上诉,因为 “鉴于上述论点,如果[...]期限是从发送之日起计算,则不会满足该机构授予的五个工作日的要求” 。事实上,发货时间为2022年2月11日上午11点14分,完成期限确定为2022年2月17日晚上11点59分,因此总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因此期间计算的开始将与装运后第二天开始计算相同,但有一个限制时间,即装运发生的时间,当期间计算为“从时刻到片刻。”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应用第 15 次 DA 的标准,提供文件的最终截止日期是 2 月 18 日上午 11:14,即实际满足 5 个工作日的时间,如果我们应用 LPACAP 的标准,截止日期为 2 月 18 日晚上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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